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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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建桥学院校名、标志,“建桥”,SJQU图形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上海建桥学院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 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 上海建桥学院标志由上海建桥集团标志的设计稿丰富和发展而来,标志中心图案” 取字母“G”变形而成,三个阶梯呈步步上升之势,彰显建桥人脚踏实地,锐意进取,一步一个台阶,迈向更高更远的宏伟目标,该图形形似一股同源之水奔向东方,寓意建桥人饮水思源,永怀感恩,创造价值,回报社会。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

第七条 上海建桥学院标准色是建桥红(C27 M100 Y100 K0)。

第八条 上海建桥学院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费孝通先生题写的“上海建桥学院”,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Georgia字体。

中文校名与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中文名称组合使用时,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中文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英文标准字体为英文Arial字体。

第十条 上海建桥学院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十一条 上海建桥学院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英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上海建桥学院标志与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名称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名称组合、标志与英文名称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八类

1. 办公用品类

包括:名片、信纸、便笺、笔记本、传真纸、信封、信盘、文件夹、资料袋、档案袋、档案盒等。

2. 事务用品类

包括:学生证、校园卡、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奖状、聘书、捐赠证书、感谢状、录取通知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成绩单、证明文书、校旗、院旗、挂旗、桌旗、横幅等。

3. 公文系统类

包括:行政文件、党委文件、信函件、简报、纪要、签报单、收文处理单等。

4. 会务系统类

包括:席卡、会议桌签、会议证件、邀请函、议程单、会务背景板、PPT背景、展会眉板、会场演讲台、欢迎屏、地贴、接站牌、隔离带、羽毛旗、纸杯、杯垫、桌布、餐盒。

5. 导视系统类

包括:机构铭牌、合作铭牌、校门校标、地图、校门指示牌、路口指示牌、街道指示牌、楼层分布牌、楼前指示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楼层门牌、公用设施牌、玻璃防撞条、安全警告牌、园林树牌、建筑铭牌等。

6. 媒体宣传类

包括:公告栏、海报栏、平面广告单页、易拉宝广告、道旗广告、灯箱等。

7. 数字交互类

包括:PPT模板、光盘模板、桌面壁纸、网页模板、UI图标、水印等。

8. 公关礼品类

包括:徽章、明信片、贺卡、包装纸、包装盒、包装带、手提袋、普通礼品、纪念礼品、高档礼品等。

9. 工装服饰类

校服、工作服、文化衫、安保制服、后勤工装、胸卡、胸牌、刺绣、臂章。

10.车体装贴类

包括:中型客车外观、大型客车外观、特种作业车辆外观等。

11. 其他类

其他需要使用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形。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上海建桥学院形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上海建桥学院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校长(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2. 制作和管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3. 就学校纪念品、礼品、宣传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授权;

4. 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5. 审核和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及简称,协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核和管理互联网域名;

6. 在委员会指导下,统筹协调校园网站形象建设、校园景观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个人应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不得自行设计本单位标志。

第十九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统一规范的二级学院、直属附属单位,应向办公室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标志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设计理念、设计时间、寓意、使用范围等。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委员会,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核,做出决定。决定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使用;经批准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得对其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学校标志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任何场合下,二级单位不可单独使用本单位的标志来替代学校标志。

第二十条 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相关联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及与上海建桥学院有关联的企业均不得随意使用上海建桥学院标志及校名。特殊情况下使用上海建桥学院校名时,应当先获得上海建桥学院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学校新建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已有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在更换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二十二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上海建桥学院校名或标志,应当向办公室申请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上海建桥学院校名或标志的商品。

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使用学校标志。已获得授权的单位无权向第三方转授权。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符合《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但《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形象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办公室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报请委员会予以销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上海建桥学院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上海建桥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单位相应的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由共青团上海建桥学院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际设计学院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标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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